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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重金谈恋爱 分手能向女方追讨吗?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224次 发布时间:2022-07-05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通讯员 郭健 涂璐

情侣恋爱期间浓情蜜意,为讨恋人欢心,慷慨赠送礼品、首饰、转账等现象十分普遍。一旦婚姻不成,双方感情破裂分手,恋爱期间的花费还能要回来吗?

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的陈某与李某双方都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二人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相似的经历使两人惺惺相惜,见过双方家长后,二人明确了恋人关系缔结婚约。

几个月后,二人因为购买婚房问题爆发激烈矛盾进而分手。分手后陈某十分不忿,想到自己恋爱期间为李某消费买单、购买礼品、节日转账等,认为自己在这段感情中投入了感情、精力和金钱,却得到人财两空的结果。特别是陈某的母亲将李某作为未来儿媳看待,还用自己养老钱给李某购买了三金,到头来却是一场空,一时间让老人无法接受。陈某便找到李某要求退还恋爱期间花费,李某以陈某自愿花费和赠与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僵持不让,最终找到石泉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申请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手此纠纷后,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恋爱期间所产生的花费,并核实和确定证据。综合双方陈述和取证情况对双方组织调解,最终李某同意向陈某退还恋爱期间陈某向其转账以及购买三金的花费,一场因婚姻不成而导致的感情纠纷就此化解。

调解员说法:

本案是因为男女双方婚姻不成,就恋爱期间的花费所产生的纠纷,事实和所适用法律明晰,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及其母亲为李某购买三金、转账等花费都是由二人缔结婚约为基础和条件,在婚姻不成时即所附条件不成就时有权要求李某返还。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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