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屋
直到双方离婚时
都未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
在离婚诉讼中
对于夫妻一方提出
对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这房……
到底怎么处理呢?
案情
丈夫提离婚 妻子要分住房
男子李某与女子徐某相识后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共同生活中,双方相处不睦,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就孩子抚养、债务承担提出诉讼请求,但认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在答辩中表示,同意两人离婚,但她同时提出,要平均分配两人婚后自建的价值约50万元的砖混结构房屋。
李某认可自建房屋存在,但认为该房屋系自己父母及姐姐出资建盖,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
争议房屋无权属证明暂不予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争议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进行分配?
承办法官就房屋权属对双方事人进行询问,双方均表示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不能提交相关的权属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并就双方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处理。
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法院认为,对于没有权属证明的房屋,按法律规定不予处理,需等权属明确后再进行处理。
宣判后,徐某坚持认为应对房屋进行分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可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双方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房屋的权属,也就无权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提出请求,法院不直接对房屋权属作出判断,自然也就不具备分割条件。
若在离婚案件中对权属不明的房产草率进行处理,反而会导致产生更多纠纷的结果。
但暂无权属证明的房屋在离婚案件中未进行处理,并不代表就不再进行处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分割。
房屋在取得所有权后,如原、被告双方依然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进行分割。
作者:甘仕恩 邹九倩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