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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来源:张雷律师网 浏览次数:245次 发布时间:2021-06-04

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是指继承人之间因继承权的确认及遗产分配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请求就当事人的继承权利予以确认或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民事诉讼。
 
  1、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2、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而导致的纠纷,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
 
 
继承纠纷的法律特征 
  1、继承纠纷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继承是因公民的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公民没有死亡,就不能发生继承。在现代法上,继承只能是从公民(自然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时开始。所以只有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畴。
 
  2、继承纠纷案件的主体范围具有特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依法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继承纠纷案件的客体范围具有特定性。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公民虽然死亡,但如果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存在的社会,也不可能有财产继承制度的存在。
 
  4、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财产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移转给继承人,要么移转给受遗赠人。可见,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移转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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