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2015年2月,位于某市房屋登记为王某与李某共同所有。2016年8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某市房屋产权、某门市经营权、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于离婚当日一次性支付女方30万元;共同债务:购买某市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男方偿还。”原告起诉称:2016年8月,原被告登记离婚,约定位于某市房屋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李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王某诉称的婚姻状况属实,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内容显失公平。离婚后,被告要求探视儿子,多次受阻,请求判决争议房屋仍属共同所有。“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于被告李某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要求确认某市房屋归其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由其偿还。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争议房产仍属共同财产,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判决:位于某市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该房屋尚欠房屋贷款由其负责偿还。
特别声明:本平台所发布的部分公开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本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只供参考之用。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