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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来源:张雷律师网 浏览次数:180次 发布时间:2021-06-04

离婚后一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原告周某与被告戴某原为夫妻关系,周小某系二人之子。2015年3月,周某与戴某产生纠纷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周小某由戴某负责抚养,周某自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周小某抚养费800元至周小某18周岁止。一审后,周某以戴某收入低,不足以抚养周小某为由要求由其自行抚养周小某,二审法院变更一审确定的抚养关系,判决由周某自行抚养周小某。
    2017年1月周小某上诉称:要求戴某自2017年1月起每月负担周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周小某18周岁止。
   现周小某以上学为由要求由戴某支付抚养费,而目前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多项收费已经免除,其抚养费的支出并无巨额增长,且戴某、周某的收入并无其他明显变化,此时与上一生效判决作出时间相隔不远,该判决依据的抚养义务人的情形并无明显变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要维持一定稳定性,故法院对周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这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戴某与周某离婚时确定周某自行抚养周小某,但是现在周小某已上学,教育费用确有一定增长,且周某因收入降低及偿还债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再由其自行抚养周小某确有困难。一审法院对周小某的实际需要及周某的经济条件变化考虑不足,以周小某抚养费的指出支出并无巨额增长,戴某、周某的收入并无其他明显变化以及要维持生效判决稳定性为由,驳回周小某的诉讼请求不妥,法院予以改判。具体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周小某的实际需要及戴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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